深圳鹏达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清林中路锦绣东方欣意阁4A    电话:0755-84508778    传真:0755-28905916   
 
   
公司导航
企业文化
在线咨询
深圳鹏达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清林中路锦绣东方欣意阁4A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szpdcpa@126.com
电话:0755-84508778
传真:0755-28905916
手机:13603035199
联系人:宛斌
联系我们
 
新闻详细 首页 > 新闻详细
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扣除?
  问题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向股东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直接进行扣除? 公司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国税函[2009]777号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请问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是指同期同类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 还是税务局认定的当地行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还是企业账面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没有同期同类的如何进行处理?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是指同期同类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企业支付借款的利率超过上述标准的,需要纳税调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添加时间:2011-06-07 10:57:51       点击次数:0      文章来源: